三 评审
第十三条 实地考查主要通过台账资料查阅、现场踏察和座谈交流,对经达标审核合格的申报城市(县、镇)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评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申报城市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被考查城市应在考查组抵达前至少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申报县、镇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第十五条 综合评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评议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