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评审
第九条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相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达标审核、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和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 材料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达标审核主要针对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中的否决项指标。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应审核遥感调查与测评结果。
遥感调查与测评由申报城市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开展。受委托的单位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供申报城市园林绿化遥感调查与测评报告及重点核查图斑。遥感调查与测评的标准、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
凡存在否决项指标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